【 “河底捞”可以,“玉常”大米却不能“吃”,WHY?】
2020-08-18
据官媒报道,8月12日“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案一审败诉,审理该案的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认为,“河底捞”虽然与“海底捞”就只差了一个字,但两者使用的字体不同,商标设计也不一样,还有就是大门店面设计一点都不像,另外海底捞做四川火锅,河底捞是湖南炒菜也不一个风格。说白了就是消费者打算去海底捞的绝对绝对不会走错去了河底捞,因此认定河底捞没有侵犯海底捞商标权,驳回海底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这下苦了吃瓜群众:吃炒菜去河底,涮火锅去海底。万一哪天涌来了“江底捞”、“湖底捞”、“洋底捞”该如何是好?
另外一个类案结果就大有不同了。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后来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被告绿禾源公司等在同类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玉常御贡”及“原粮东北优质水稻种植区”文字,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文字系涉案证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绿禾源公司在销售商品外包装袋上故意使用变形的“玉常”文字,极易产生误导公众为“五常”的文字效果,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五常地区,侵害了原告的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话实说,买大米的人很容易将“玉常”认成“五常”从而花错了钱,买错了米,因此绿禾源公司被判侵权一点也不冤。
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呢?
总的原则是《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然这种“类似、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的,一般来说,法官将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去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而不是从专家角度。也就是说,一般的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分不清的,就认定为混淆,认定为侵权。虽然一眼看过去有点像,但是最终不会搞错的,就不会认定为侵权。至于侵权商标与合法商标两个之间是整体相似,还是局部相似并不重要。
另外一个类案结果就大有不同了。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后来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被告绿禾源公司等在同类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玉常御贡”及“原粮东北优质水稻种植区”文字,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文字系涉案证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绿禾源公司在销售商品外包装袋上故意使用变形的“玉常”文字,极易产生误导公众为“五常”的文字效果,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五常地区,侵害了原告的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话实说,买大米的人很容易将“玉常”认成“五常”从而花错了钱,买错了米,因此绿禾源公司被判侵权一点也不冤。
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呢?
总的原则是《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然这种“类似、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的,一般来说,法官将从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去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而不是从专家角度。也就是说,一般的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分不清的,就认定为混淆,认定为侵权。虽然一眼看过去有点像,但是最终不会搞错的,就不会认定为侵权。至于侵权商标与合法商标两个之间是整体相似,还是局部相似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