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继承中的宽恕】
2020-08-20
       家庭关系是中华民族最重要、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基于对家庭亲属关系的重视,儒家思想倡导“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道德风范。由于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不得不予以干预。继承法就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专门法。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总之,法定继承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直系亲属中传承下去。然而继承权也有可能被剥夺,这就是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干预。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当继承人做了前述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生命健康或权益的事情时,该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不得继承遗产了。
       但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并非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其他继承人这般穷凶极恶,只要“确有悔改表现”以及“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也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的,这样既给予了继承人改过的机会,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民法典》的继承宽恕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刚度和温度,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干预而不干涉的立场。
【《民法典》之:继承中的宽恕】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8-20
       家庭关系是中华民族最重要、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基于对家庭亲属关系的重视,儒家思想倡导“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道德风范。由于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不得不予以干预。继承法就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专门法。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总之,法定继承人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直系亲属中传承下去。然而继承权也有可能被剥夺,这就是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干预。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当继承人做了前述损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生命健康或权益的事情时,该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不得继承遗产了。
       但当继承人做错事后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继承人的谅解和宽恕,正常的家庭关系得到修复,法律就会恢复其继承权。这就是继承宽恕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并非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其他继承人这般穷凶极恶,只要“确有悔改表现”以及“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也可以恢复其继承权的,这样既给予了继承人改过的机会,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民法典》的继承宽恕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刚度和温度,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干预而不干涉的立场。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3391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