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抵押出新政,港澳居民传福音】
2020-08-21
       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责任单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这一政策的落地可谓给港澳居民在珠三角九市投资置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政策保障。以前,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但由于大部分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内地并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而港澳居民在珠三角地区又有广泛的境外银行融资担保抵押登记需求,因此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置业的需求。而港澳居民将其在内地购置的房产抵押给港澳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本身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仅仅因为抵押登记门槛的限制导致登记不能,是非常可惜的。
       这次的《实施方案》出台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4日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即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的规定】,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
       可以预见,这一政策对于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置业、创业,促进大湾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跨境抵押出新政,港澳居民传福音】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8-21
       7月3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购房。(责任单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这一政策的落地可谓给港澳居民在珠三角九市投资置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政策保障。以前,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但由于大部分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内地并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而港澳居民在珠三角地区又有广泛的境外银行融资担保抵押登记需求,因此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置业的需求。而港澳居民将其在内地购置的房产抵押给港澳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本身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仅仅因为抵押登记门槛的限制导致登记不能,是非常可惜的。
       这次的《实施方案》出台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8月4日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港澳银行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港澳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所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再受原有规定的限制【即需要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的规定】,港澳银行凭经公证、转递的设立文件或注册证明作为身份证明材料便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金融许可证》。
       可以预见,这一政策对于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置业、创业,促进大湾区经济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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