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质量有问题,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就不管吗?】
2020-09-14
买了房子住进去,却陆陆续续发现各种问题,找开发商解决,却是以超过了保修期的理由而搪塞了,那么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就不用赔了吗?
2015年1月12日,王先生与特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王先生购买特驱公司开发的松江希望城第A-23幢2单元4层2-4-2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16.85㎡,总价款400,000元,交付时间2015年6月30日,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墙面、顶棚抹灰层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特驱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王先生交付涉案房屋,王先生已装修入住,但是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的房屋抹灰层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4.2.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规定,产生空鼓面积11.36㎡、裂缝2.46m,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特驱公司赔偿王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需修复及恢复表面装饰层的费用,特驱公司以双方从未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协商,且房屋商品质量问题修复及表面装饰物修复,已超过购房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案件经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本案发生诉争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
可见,过了保修期可不是开发商的免责理由。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总之,如果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展商难逃其责。
房子质量有问题,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就不管吗?
2015年1月12日,王先生与特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王先生购买特驱公司开发的松江希望城第A-23幢2单元4层2-4-2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16.85㎡,总价款400,000元,交付时间2015年6月30日,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墙面、顶棚抹灰层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的,无偿进行保修。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特驱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王先生交付涉案房屋,王先生已装修入住,但是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先生的房屋抹灰层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4.2.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和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的规定,产生空鼓面积11.36㎡、裂缝2.46m,存在质量问题。
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特驱公司赔偿王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需修复及恢复表面装饰层的费用,特驱公司以双方从未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过任何协商,且房屋商品质量问题修复及表面装饰物修复,已超过购房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案件经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本案发生诉争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特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
可见,过了保修期可不是开发商的免责理由。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总之,如果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发展商难逃其责。
房子质量有问题,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就不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