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求职,是否构成欺诈?】
2020-09-23
       隐婚求职如今成为职场一个话题。隐婚该不该争论颇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讲理不如讲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终审判决一起涉及隐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女性劳动者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后在工作期间因怀孕生产离开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引发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入职时已经填写入职表格,承诺保证填写的资料真实,现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劳动者不构成欺诈,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明门律师为你解读:隐瞒婚姻状况入职到底算不算欺诈?
        1、《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隐瞒了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但是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无论已婚未婚不影响其胜任工作,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2、《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就是说,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用人单位因为害怕已婚女员工怀孕生产影响工作因此拒绝招聘女员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论男女,不论已婚未婚,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看来,用人单位无权限制录用员工的性别,同时也不能因为劳动者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认定劳动者是欺诈从而不发或少发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公平地说,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个人情况真实地向用人单位说明,这样才能更好地沟通也更有利于工作的安排和开展。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女性将怀孕生育影响工作而歧视女性就业。法律就是要保证达成社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隐婚求职,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9-23
       隐婚求职如今成为职场一个话题。隐婚该不该争论颇大,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讲理不如讲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就终审判决一起涉及隐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女性劳动者入职时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后在工作期间因怀孕生产离开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引发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入职时已经填写入职表格,承诺保证填写的资料真实,现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劳动者不构成欺诈,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
明门律师为你解读:隐瞒婚姻状况入职到底算不算欺诈?
        1、《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隐瞒了与其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但是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无论已婚未婚不影响其胜任工作,因此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2、《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就是说,实践中确实存在的用人单位因为害怕已婚女员工怀孕生产影响工作因此拒绝招聘女员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论男女,不论已婚未婚,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看来,用人单位无权限制录用员工的性别,同时也不能因为劳动者隐瞒了真实婚姻状况认定劳动者是欺诈从而不发或少发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公平地说,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将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个人情况真实地向用人单位说明,这样才能更好地沟通也更有利于工作的安排和开展。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女性将怀孕生育影响工作而歧视女性就业。法律就是要保证达成社会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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