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爆雷”,投资人找代言明星有用吗?】
2020-10-23
大牌明星代言日用消费品无疑具有毋庸置疑的号召力,但他们为P2P代言就不免有些滑稽,而某些投资人仅仅因为明星代言而投资P2P,这就不能不说十分荒唐了。P2P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作为一种将投资人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民间借贷模式,曾受到许多主流媒体、支付软件、银行的吹捧,特别是由于大牌代言明星的站台和宣传,许多投资人甚至举债加入P2P平台的投资队伍。近年来许多P2P平台相继爆雷,例如李湘、唐嫣、钟丽缇等女星代言的E租宝,汪涵、刘国梁代言的爱钱进,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潘晓婷代言的“中晋系”等到期不能够兑付,平台暂停服务,平台公司股东涉嫌刑事犯罪等消息对于许多P2P平台的投资人来说无疑是一场噩梦。
有些投资人认为其正是因为对代言明星的信任而选择通过P2P平台投资,因此代言明星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通过网络平台声讨或者到代言明星经纪公司楼下拉横幅等方式要求代言明星对其损失负责,有些甚至将代言明星起诉至法院。那么,投资的P2P平台“爆雷”后,投资者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投资者需要对代言明星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的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代言明星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代言时尽到一般普通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即可。 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第6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代言明星也是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才需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投资的P2P平台“爆雷”后,作为受害者的投资人,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要求退还,但能退还多少,取决于平台的剩余资产。明门律师提醒你:投资是一项专业活动,需要在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经济实力进行,不能盲信盲从。
有些投资人认为其正是因为对代言明星的信任而选择通过P2P平台投资,因此代言明星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通过网络平台声讨或者到代言明星经纪公司楼下拉横幅等方式要求代言明星对其损失负责,有些甚至将代言明星起诉至法院。那么,投资的P2P平台“爆雷”后,投资者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投资者需要对代言明星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的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代言明星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代言时尽到一般普通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即可。 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第6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代言明星也是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才需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投资的P2P平台“爆雷”后,作为受害者的投资人,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要求退还,但能退还多少,取决于平台的剩余资产。明门律师提醒你:投资是一项专业活动,需要在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经济实力进行,不能盲信盲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