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开票、我不付款”,成吗?】
2020-10-29
       在公司之间的交易中常常因发票而产生分歧,销售方担心先开具发票但收不到货款又要承担税款,而付款方强调开具发票才能通过公司内部的财务审批程序,因此双方焦灼于此而产生争执的案件屡见不鲜。
       那么,在合同并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有权以销售方未能开具发票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呢?换句话而言,付款方能否在销售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行使《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付款?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并无前后顺序,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重要前提是双方之间互负的义务是对等的,以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为例,销售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付款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货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被认为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尽管《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是销售方在国家税收征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义务。因此,付款方不能以销售方未履行税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己方不履行买卖民事法律关系中支付货款基本义务的抗辩,开具发票不属于销售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货款不构成对价关系,所以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不足以抗辩履行合同主义务。
       因此,明门律师建议: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付款方不可以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且陷入被动境地;针对销售方不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付款方可请求税务机关帮助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付款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还可另行起诉要求销售方赔偿。
【“你不开票、我不付款”,成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0-29
       在公司之间的交易中常常因发票而产生分歧,销售方担心先开具发票但收不到货款又要承担税款,而付款方强调开具发票才能通过公司内部的财务审批程序,因此双方焦灼于此而产生争执的案件屡见不鲜。
       那么,在合同并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有权以销售方未能开具发票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呢?换句话而言,付款方能否在销售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行使《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付款?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并无前后顺序,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重要前提是双方之间互负的义务是对等的,以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为例,销售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付款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货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被认为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尽管《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是销售方在国家税收征管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义务。因此,付款方不能以销售方未履行税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作为己方不履行买卖民事法律关系中支付货款基本义务的抗辩,开具发票不属于销售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货款不构成对价关系,所以开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不足以抗辩履行合同主义务。
       因此,明门律师建议: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付款方不可以不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且陷入被动境地;针对销售方不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付款方可请求税务机关帮助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付款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还可另行起诉要求销售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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