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对保证人有效,《民法典》说不】
2020-10-30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原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自通知送达后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显然包括保证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原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主债权的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在保证合同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基于这一理解,有的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并未特别在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保证人的问题,认为只要通知了债务人,作为从权利的保证担保权,亦自然归受让方享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对转让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新的要求,即应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保证人,同时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禁止转让债权约定的,债权人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即转让债权的,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明门律师提示受让方,当债权转让涉及保证担保的,务必事先了解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如果有,则应当要求转让方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即便没有,也一定要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保证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原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后,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主债权的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在保证合同未作相反约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基于这一理解,有的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并未特别在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保证人的问题,认为只要通知了债务人,作为从权利的保证担保权,亦自然归受让方享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9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对转让债权的债权人作出了新的要求,即应当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保证人,同时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禁止转让债权约定的,债权人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即转让债权的,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明门律师提示受让方,当债权转让涉及保证担保的,务必事先了解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如果有,则应当要求转让方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即便没有,也一定要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