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转让,公告通知有效】
2020-11-04
       债权人可以通过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以提前实现收益,这样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被转让,以便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效力。近年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债权持续增长,大多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在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多数情况如此),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催告往往成为债权人通知的唯一途径。那么,金融机构这种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俗称“十二条”,其中第6条第1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同时,第12条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即通过发布公告转让债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让债权的为资产管理公司,二是转让债权发布公告的须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则不享有此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换言之,金融机构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有效并约束债务人,且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属于向债务人的有效主张权利,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效果溯及受让债权之日。
【金融债权转让,公告通知有效】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1-04
       债权人可以通过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以提前实现收益,这样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知晓债权已被转让,以便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效力。近年来,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债权持续增长,大多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在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多数情况如此),登报发布公告通知、催告往往成为债权人通知的唯一途径。那么,金融机构这种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俗称“十二条”,其中第6条第1款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履行通知义务,同时,第12条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即通过发布公告转让债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让债权的为资产管理公司,二是转让债权发布公告的须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则不享有此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换言之,金融机构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有效并约束债务人,且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属于向债务人的有效主张权利,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效果溯及受让债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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