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如何抵销,《民法典》里有新招】
2020-11-05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常有发生,如何了结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可以规范,但不宜过度干预。《合同法》就有这种嫌疑,其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且两项债务均已到期;(2)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同属金钱之债。若任何一方的债务未达履行期限,或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或品质不同,则不符合法定的抵销条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实际情况,在想行使抵销权时并不都能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一般认为,在民商事领域,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让其有更多的空间安排或处置各自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抵销权作出的新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条对《合同法》第99条作出了更为宽松的条件:行使抵销权人即便其自身的债务未到期,只要愿意放弃该期限利益,只要求相对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也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民法典》第569条还在第568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基础上赋予了当事人协议抵销权,即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处治,只要协商达成一致,即使双方互负债务种类和品质不相同,也允许相互抵销。
       债务抵销不仅可以免除双方相互给付的负担,降低交易成本,符合经济效用原则,还可以保障债权的效力,降低先行偿付的风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债务如何抵销,《民法典》里有新招】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1-05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常有发生,如何了结应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可以规范,但不宜过度干预。《合同法》就有这种嫌疑,其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行使抵销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且两项债务均已到期;(2)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同属金钱之债。若任何一方的债务未达履行期限,或两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或品质不同,则不符合法定的抵销条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实际情况,在想行使抵销权时并不都能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一般认为,在民商事领域,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让其有更多的空间安排或处置各自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对抵销权作出的新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条对《合同法》第99条作出了更为宽松的条件:行使抵销权人即便其自身的债务未到期,只要愿意放弃该期限利益,只要求相对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也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民法典》第569条还在第568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基础上赋予了当事人协议抵销权,即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处治,只要协商达成一致,即使双方互负债务种类和品质不相同,也允许相互抵销。
       债务抵销不仅可以免除双方相互给付的负担,降低交易成本,符合经济效用原则,还可以保障债权的效力,降低先行偿付的风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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