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效力几何?】
2020-11-13
年初,李国庆“抢公章”的大戏闹得沸沸扬扬。表面上李国庆是为了控制作为实物的印章,实质上其是想达到取得当当网公司控制权的效果。单位印章是每一个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单位存续过程中,印章是单位意志与行为表达的具象化,起着对外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诉讼中,常有当事人提供其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加盖其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单位加盖其印章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那么,仅加盖单位印章的证明材料足以在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
司法实践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有一定的形式要件要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看,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实务中对于单位证明材料应当定性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争议颇大。从证据形式看,单位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形成于案件事实发生以后,是为还原事实真相而在诉讼过程中出具的,不符合“书证”形成于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特点。再者,从证据认证规则的角度出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关负责人在必要时接受出庭质询,符合“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所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
由此可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呈堂证据,只有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司法实践对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有一定的形式要件要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看,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种: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实务中对于单位证明材料应当定性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争议颇大。从证据形式看,单位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形成于案件事实发生以后,是为还原事实真相而在诉讼过程中出具的,不符合“书证”形成于案件事实发生时的特点。再者,从证据认证规则的角度出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关负责人在必要时接受出庭质询,符合“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所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
由此可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呈堂证据,只有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