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深圳破冰】
2020-11-16
       2020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通过特区立法权变通了公司法,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被视为破冰之举。
       何为“同股不同权”?简单地说,就是同样的股权但股东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其实“同股不同权”制度在公司法已有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可以约定同一股权享有不同的分红权,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同一股权享有不同的表决权。那么既然公司法已经有规定了,为什么还说《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破冰“同股不同权”呢?其实公司法第34条和第42条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是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定,这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指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这就是该条例被认为破冰“同股不同权”的原因。
       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到19世纪末“同股同权”都像不证自明的公理一样存在着。美国的纽交所一贯遵循一股一票原则。“同股同权”追求的是“公平”,当然也会因此影响效率。后来,“同股不同权”在美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慢慢地被广泛接受。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纽交所就突破“同股同权”的原则,有条件地同意上市公司发行表决权不等的普通股。2018年之前,港交所仍然坚持“同股同权”的理念,所以拒绝了阿里这样一家千亿美元市值的公司。在2018年,港交所发布了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的新规,因此也吸引到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小米公司在港交所上市。“同股不同权”允许一股多票,追求的是“效率”,当然也存在 “一言堂”的风险。
       深圳允许科技企业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制度,可以说是为了满足高科技企业创始股东表决权不被过度稀释的诉求,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明门律师认为,选择“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应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两者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对公司而言,没有最完美的制度,只有最合适的制度。
【同股不同权,深圳破冰】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1-16
       2020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通过特区立法权变通了公司法,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被视为破冰之举。
       何为“同股不同权”?简单地说,就是同样的股权但股东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其实“同股不同权”制度在公司法已有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股东可以约定同一股权享有不同的分红权,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同一股权享有不同的表决权。那么既然公司法已经有规定了,为什么还说《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破冰“同股不同权”呢?其实公司法第34条和第42条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是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定,这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指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这就是该条例被认为破冰“同股不同权”的原因。
       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到19世纪末“同股同权”都像不证自明的公理一样存在着。美国的纽交所一贯遵循一股一票原则。“同股同权”追求的是“公平”,当然也会因此影响效率。后来,“同股不同权”在美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慢慢地被广泛接受。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纽交所就突破“同股同权”的原则,有条件地同意上市公司发行表决权不等的普通股。2018年之前,港交所仍然坚持“同股同权”的理念,所以拒绝了阿里这样一家千亿美元市值的公司。在2018年,港交所发布了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的新规,因此也吸引到采用“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小米公司在港交所上市。“同股不同权”允许一股多票,追求的是“效率”,当然也存在 “一言堂”的风险。
       深圳允许科技企业可以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制度,可以说是为了满足高科技企业创始股东表决权不被过度稀释的诉求,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明门律师认为,选择“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应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两者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对公司而言,没有最完美的制度,只有最合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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