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的,这回该碰壁了】
2020-11-17
不知从何时起,”碰瓷”从行为变成了现象,乃至成为社会公害,非治不可了。好在“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终于发力,于2020年10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的概念和相应的适用罪名。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碰瓷”,将触及如下罪名: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或保险金的,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罪。
3、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4、“碰瓷”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涉嫌抢劫罪。
5、“碰瓷”过程中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盗窃罪、抢夺罪。
6、“碰瓷”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7、马路上“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实施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8、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9、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治安管理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指导意见》将可能发生的各种“碰瓷”行为“一网打尽”并明确了相应的罪名,对于具体办案机构准确把握罪名和犯罪构成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更重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五花八门的“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明确了“碰瓷”的概念和相应的适用罪名。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碰瓷”,将触及如下罪名: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或保险金的,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罪。
3、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4、“碰瓷”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涉嫌抢劫罪。
5、“碰瓷”过程中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盗窃罪、抢夺罪。
6、“碰瓷”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7、马路上“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实施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8、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9、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治安管理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总之,《指导意见》将可能发生的各种“碰瓷”行为“一网打尽”并明确了相应的罪名,对于具体办案机构准确把握罪名和犯罪构成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更重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五花八门的“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