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当然继承吗?】
2020-11-20
       我国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社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有关宅基地的政策必定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今年两会后,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共同研究后,于9月9日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此消息,舆论认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已将户籍迁往城市的农民女子能够继续享有其父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极大地鼓励农民工非农就业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那么,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当然依据该答复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0条第3款第5项的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其父辈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其次,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却始终还是在我国户籍制度下,因此,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不可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若子女迁出农村获得城镇户籍后,该农户仍有剩余户内成员,则宅基地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就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已前往城镇的农民子女也就无从继承农村宅基地了。
       明门律师认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还是有前提条件的,上述《答复》的内容并没有突破《继承法》、《土地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现有法律框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能当然继承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1-20
       我国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社会,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有关宅基地的政策必定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今年两会后,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共同研究后,于9月9日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此消息,舆论认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已将户籍迁往城市的农民女子能够继续享有其父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极大地鼓励农民工非农就业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那么,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当然依据该答复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0条第3款第5项的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其父辈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其次,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却始终还是在我国户籍制度下,因此,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不可通过受遗赠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若子女迁出农村获得城镇户籍后,该农户仍有剩余户内成员,则宅基地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就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已前往城镇的农民子女也就无从继承农村宅基地了。
       明门律师认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还是有前提条件的,上述《答复》的内容并没有突破《继承法》、《土地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现有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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