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履行期限的认缴出资,有表决权吗?】
2020-11-26
       表决权是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便存在认缴股权和实缴股权,认缴股权的表决权问题就随之来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认缴股东出资违约,则实缴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该认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对于其“表决权”以及认缴而尚未到期的出资的股东权利均未涉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有关认缴而尚未到期的股东表决权,主要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自益权,因此应当受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而股权的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所以不应受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据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不可限制、剥夺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2、股东的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具有保障自益权实现的工具作用,因此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加以限制。
       2019年11月“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指引性规定,试图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有章程约定从章程,章程无约定的,分两种情形:
       1、如果公司章程无约定,或者仅笼统表述为“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则原则上应当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即未届缴付期限的出资亦享有表决权;
       2、如果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或者剥夺认缴出资表决权的决议的,鉴于该股东会决议实质上已达到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应视为有效。
       现代公司法理论赋予章程的公司“宪法”地位,但实践中却不为股东所重视,以致纷争不断。为此,明门律师强烈建议,公司在设立之时就应当对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而不是拿模板照抄照搬。
【未届履行期限的认缴出资,有表决权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1-26
       表决权是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便存在认缴股权和实缴股权,认缴股权的表决权问题就随之来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认缴股东出资违约,则实缴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该认缴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对于其“表决权”以及认缴而尚未到期的出资的股东权利均未涉及,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有关认缴而尚未到期的股东表决权,主要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自益权,因此应当受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而股权的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所以不应受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据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不可限制、剥夺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2、股东的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具有保障自益权实现的工具作用,因此对于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加以限制。
       2019年11月“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指引性规定,试图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有章程约定从章程,章程无约定的,分两种情形:
       1、如果公司章程无约定,或者仅笼统表述为“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则原则上应当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即未届缴付期限的出资亦享有表决权;
       2、如果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或者剥夺认缴出资表决权的决议的,鉴于该股东会决议实质上已达到修改公司章程的条件,该股东会决议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应视为有效。
       现代公司法理论赋予章程的公司“宪法”地位,但实践中却不为股东所重视,以致纷争不断。为此,明门律师强烈建议,公司在设立之时就应当对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而不是拿模板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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