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票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怎么就不成立? 】
2020-12-03
公司全体股东都同意并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不成立的理由。然而,法律却不这么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表明,对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有可能不成立或者无效。
问题是,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会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精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无法定事由,公司未召开会议的;(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形主要是涉及程序上的问题,因为公司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要求程序正义,如果不符合程序价值的决议就不能被认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决议就应当不成立。
决议“不成立”有别于决议的“无效”。决议无效属于实体上的问题。股东会决议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若公司决议本身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无效。可见,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法,即为无效决议。
决议被认定不成立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但应该参照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其次,不成立的决议不应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若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决议存在,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决议不成立对该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很可能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是,在什么情形下,法院会认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精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无法定事由,公司未召开会议的;(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形主要是涉及程序上的问题,因为公司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要求程序正义,如果不符合程序价值的决议就不能被认定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决议就应当不成立。
决议“不成立”有别于决议的“无效”。决议无效属于实体上的问题。股东会决议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若公司决议本身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无效。可见,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法,即为无效决议。
决议被认定不成立后,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但应该参照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其次,不成立的决议不应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若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决议存在,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决议不成立对该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很可能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