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人损害,《民法典》有说法】
2021-01-11
好意同乘,指的是无偿为他人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如今城市中汽车普及度较高,开车出行,让顺路的同事朋友搭个顺风车,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然而本是好心善意与人方便,却因发生事故致同乘人损害而被索赔的案例也累见不鲜。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这样的糟心事,成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
2019年初夏,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外出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事故,同车的江某、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因存在超速行为,江某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家属起诉要求江某家属承担这起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赔偿责任。江某家属认为江某与刘某是多年好友,其系购买新车后碍于情面才开车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最终本案在法官向争议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后调解结案,被告经过协商同意向原告支付部分补偿。
关于好意同乘,我国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其无偿性,好意同乘实际上是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实施人的行为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互帮互助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助人为乐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和优良传统,法律作为社会民众的行为指引和准则理应倡导民众做好人行好事。《民法典》规定在发生意外或者因非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好事之人可免除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善良风俗,鼓励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避免“彭宇案”的负面效应,以免寒了好人之心,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同时,作为好意同乘的实施者,不能因为出自好意,就不遵守交通法规。
2019年初夏,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外出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事故,同车的江某、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因存在超速行为,江某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家属起诉要求江某家属承担这起事故的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赔偿责任。江某家属认为江某与刘某是多年好友,其系购买新车后碍于情面才开车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最终本案在法官向争议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后调解结案,被告经过协商同意向原告支付部分补偿。
关于好意同乘,我国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其无偿性,好意同乘实际上是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实施人的行为若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互帮互助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助人为乐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和优良传统,法律作为社会民众的行为指引和准则理应倡导民众做好人行好事。《民法典》规定在发生意外或者因非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好事之人可免除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善良风俗,鼓励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避免“彭宇案”的负面效应,以免寒了好人之心,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同时,作为好意同乘的实施者,不能因为出自好意,就不遵守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