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纠纷,北京法院首判】
2021-01-15
      1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适用刚刚实施的《民法典》宣判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王女尚未成年父母即离异。离婚协议约定王女由父亲抚养,涉案房屋也归父亲所有。后来父亲再婚,并将继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涉案房屋变成父亲与继母各占50%按份共有。房产证加了继母名字之后,继母称原告已经成年,不能再住在家里,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不服将父亲和继母诉到海淀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关于该案是否适用《民法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对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次,关于原告所诉居住权应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民法典》第366、367、368条的规定,居住权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而且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与两位产权人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也没有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原告之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其父亲履行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居住权的主张应符合相应的前提和条件的。居住权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这严重地影响着居住权的设立,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居住权纠纷,北京法院首判】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1-15
      1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适用刚刚实施的《民法典》宣判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王女尚未成年父母即离异。离婚协议约定王女由父亲抚养,涉案房屋也归父亲所有。后来父亲再婚,并将继母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涉案房屋变成父亲与继母各占50%按份共有。房产证加了继母名字之后,继母称原告已经成年,不能再住在家里,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不服将父亲和继母诉到海淀法院,要求法院保护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关于该案是否适用《民法典》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对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次,关于原告所诉居住权应否得到保护的问题。《民法典》第366、367、368条的规定,居住权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必须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而且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与两位产权人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也没有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原告之前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其父亲履行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居住权的主张应符合相应的前提和条件的。居住权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这严重地影响着居住权的设立,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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