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惹事,监管部门再念紧箍咒】
2021-01-18
       私募基金,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实际上问题多多,例如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池运作、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违法情形,惹恼监管部门。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监管新规”),旨在强化并细化对私募基金从业及投资的管理要求。
       一、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管理
根据监管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二、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出现交叉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不规范行为,监管新规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三、重申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一方面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另一方面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要求
       根据监管新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此类借款或担保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证监会本次发布的监管新规,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私募基金惹事,监管部门再念紧箍咒】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1-18
       私募基金,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实际上问题多多,例如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池运作、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违法情形,惹恼监管部门。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监管新规”),旨在强化并细化对私募基金从业及投资的管理要求。
       一、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的管理
根据监管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二、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出现交叉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不规范行为,监管新规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三、重申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一方面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另一方面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四、明确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要求
       根据监管新规,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此类借款或担保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2)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证监会本次发布的监管新规,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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