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首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2021-01-19
2021年1月8日,《民法典》实施之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将通过网络购买的4.5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3.4万元。孙某出售的信息又被其他人非法倒卖,最终导致该四万多条个人信息长期被人侵害。后下城区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提起公益民事诉讼。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法律问题如下:
首先是《民法典》的适用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加详尽,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
长期以来,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公民因办理个人事务留存了个人信息经非正常的渠道为他人所得并对外出售,导致经常性地受到广告信息的袭扰,甚至深受电信诈骗的侵害。《民法典》就是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违反该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受害方可发起侵权赔偿诉讼。但由于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能力弱,相关的公益诉讼就显得难能可贵。杭州下城法院的这宗公益诉讼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非法搜集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者予以严厉的打击,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受害群体的广泛性与个人维权难之间的矛盾,有效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除民事责任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本罪的,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信在民事责任和刑事惩罚的双重压制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乱象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首先是《民法典》的适用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加详尽,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
长期以来,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公民因办理个人事务留存了个人信息经非正常的渠道为他人所得并对外出售,导致经常性地受到广告信息的袭扰,甚至深受电信诈骗的侵害。《民法典》就是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违反该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受害方可发起侵权赔偿诉讼。但由于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能力弱,相关的公益诉讼就显得难能可贵。杭州下城法院的这宗公益诉讼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非法搜集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者予以严厉的打击,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受害群体的广泛性与个人维权难之间的矛盾,有效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除民事责任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本罪的,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信在民事责任和刑事惩罚的双重压制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乱象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