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对价转让股权,有何问题?】
2021-01-26
       实践中存在因各种缘由而产生的零对价【包括低价(例如1元)】转让股权协议,即转让人与受让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无偿转让股权或远低于实际价值转让股权,在实务中,这种零对价的交易常常会衍生出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合同性质。有观点认为因只约定了一方承担合同义务,因而其应被认定为单务无偿赠与合同;而相反的观点则主张因合同名称和内容明确为股权转让,则在无证据能证明其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协议中的用词和表述已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性质存在以上争议,零对价转让股权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可能将其认定为赠与,因而会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要求申请人采用股权赠与协议办理变更。其次,若协议被认定为股权赠与合同,则转让人可能通过行使撤销权侵害受让人的权利。
       二、税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3条的规定,签订零对价转让协议或低价转让股权应有以下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定实际的股权转让收入以计算应缴税款,并要求补缴税金。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市场不乏衍生出许多“阴阳合同”,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虚假的平价或溢价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同时私下签订零对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协议,然而由此却极易引发争议,即转让人可能依据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受让人支付价款。
       三、零对价易惹麻烦,1元价转让又如何呢?实务中,当公司净资产为零或者负数时,交易对价显然不能为负数,约定零对价又存在上述争议,为此,往往双方约定转让价为1元(一般不会是2元、3元等数字),其实1元仅仅代表该股权“不值钱”而已。这种情况不会有任何争议。然而,一旦1元转让被用来规避法律、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将面临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等后果。当然如果交易一方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特定行业,还需要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特定行业的监管管理规定。
       总之,明门律师认为,无论何种情况,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不可取。即便公司净资产为零或者负数,也可以用1元的对价来表示。但无论如何,不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实施违法行为。
【零对价转让股权,有何问题?】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1-26
       实践中存在因各种缘由而产生的零对价【包括低价(例如1元)】转让股权协议,即转让人与受让人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无偿转让股权或远低于实际价值转让股权,在实务中,这种零对价的交易常常会衍生出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合同性质。有观点认为因只约定了一方承担合同义务,因而其应被认定为单务无偿赠与合同;而相反的观点则主张因合同名称和内容明确为股权转让,则在无证据能证明其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协议中的用词和表述已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性质存在以上争议,零对价转让股权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可能将其认定为赠与,因而会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要求申请人采用股权赠与协议办理变更。其次,若协议被认定为股权赠与合同,则转让人可能通过行使撤销权侵害受让人的权利。
       二、税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3条的规定,签订零对价转让协议或低价转让股权应有以下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定实际的股权转让收入以计算应缴税款,并要求补缴税金。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市场不乏衍生出许多“阴阳合同”,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虚假的平价或溢价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同时私下签订零对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协议,然而由此却极易引发争议,即转让人可能依据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受让人支付价款。
       三、零对价易惹麻烦,1元价转让又如何呢?实务中,当公司净资产为零或者负数时,交易对价显然不能为负数,约定零对价又存在上述争议,为此,往往双方约定转让价为1元(一般不会是2元、3元等数字),其实1元仅仅代表该股权“不值钱”而已。这种情况不会有任何争议。然而,一旦1元转让被用来规避法律、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将面临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等后果。当然如果交易一方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特定行业,还需要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特定行业的监管管理规定。
       总之,明门律师认为,无论何种情况,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不可取。即便公司净资产为零或者负数,也可以用1元的对价来表示。但无论如何,不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股权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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