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2021-02-08
       一直以来,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而且《保险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很多人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其实不然。
       最高院在邓某、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71号】中就明确指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人寿保单的退保价值,又称为“解约退还金”。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相应的退保金数额。最高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利息可以被强制执行。
       那么如何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关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的解答,“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在被执行人可以单方解除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却拒不行使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受偿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代为解除保险合同。当然,法院在执行时也会考虑现金价值会不会过低,以及债权人的意愿等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2-08
       一直以来,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而且《保险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很多人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不可以被强制执行。其实不然。
       最高院在邓某、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复71号】中就明确指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人寿保单的退保价值,又称为“解约退还金”。根据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或发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相应的退保金数额。最高院认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和利息可以被强制执行。
       那么如何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呢?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关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的解答,“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规定精神,在被执行人可以单方解除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却拒不行使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受偿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行使解除权,代为解除保险合同。当然,法院在执行时也会考虑现金价值会不会过低,以及债权人的意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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