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工会的公司,辞退员工如何通知工会?】
2021-02-09
工会,又称为工人联合会,洋名为Trade Union,最早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我国在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了工会法,而后在1992年该法废止,全国人大通过了现行的工会法(2001年及2009年修正)。根据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经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工会呢?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由此可知,单位是应该设立工会的,要么单独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设立,或者选举一名组织员,代行工会职责。但由于有些单位重视度不够,现实中仍然存在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相应的问题也就产生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那么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如何通知工会,或者必须通知工会吗?
对此问题,实务中有几种主流意见:(1)可以不通知;(2)应该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或上级工会);(3)可以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有的法院认为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在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或者需要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等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目前,法院并没有统一裁判标准。反倒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3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尽管该条例属于江苏省地方法规,但能反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精神。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稳妥起见,应向公司所在地的工会履行通知义务。当然最好还是公司成立自己的工会,以增强合规性。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由此可知,单位是应该设立工会的,要么单独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设立,或者选举一名组织员,代行工会职责。但由于有些单位重视度不够,现实中仍然存在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相应的问题也就产生了。例如,《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那么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如何通知工会,或者必须通知工会吗?
对此问题,实务中有几种主流意见:(1)可以不通知;(2)应该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或上级工会);(3)可以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判例,有的法院认为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在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或者需要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等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目前,法院并没有统一裁判标准。反倒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3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尽管该条例属于江苏省地方法规,但能反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立法精神。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没有设立工会的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稳妥起见,应向公司所在地的工会履行通知义务。当然最好还是公司成立自己的工会,以增强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