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公司,原来是这样的法律关系】
2021-02-15
       众所周知,公司董事是自然人,是董事会的成员或者直接担任执行董事。根据《民法典》第81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作为执行机构的成员,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管理。根据《公司法》,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然而,公司与董事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实践中容易使人犯迷糊。
       最高院在审理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50号】中,对公司与董事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是这样的: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受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仅仅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职权(即非执行董事),那么公司和董事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董事同时还从事其他具体业务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公司与董事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两种关系可以并存,并相互独立,一种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关系的消灭。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反映在如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在委托合同关系下,董事可以受薪,也可以不受薪。受薪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不同于员工(劳动者)有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报酬的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的董事,其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或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其董事报酬与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董事的任期根据《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合同约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4、关于社保。当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董事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但董事在公司任职或受雇时,作为雇员,公司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当然,如果董事同时还在公司任职或受雇,当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时,其身份为雇员而不是董事。
       总之,明门律师认为,多重身份意味着多重法律关系并存,应同时受相关法律调整。实务中应首先厘清各种法律关系,避免顾此失彼。
【董事与公司,原来是这样的法律关系】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2-15
       众所周知,公司董事是自然人,是董事会的成员或者直接担任执行董事。根据《民法典》第81条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作为执行机构的成员,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参与公司管理。根据《公司法》,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然而,公司与董事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实践中容易使人犯迷糊。
       最高院在审理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50号】中,对公司与董事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是这样的: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受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仅仅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职权(即非执行董事),那么公司和董事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董事同时还从事其他具体业务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公司与董事之间又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两种关系可以并存,并相互独立,一种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关系的消灭。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反映在如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在委托合同关系下,董事可以受薪,也可以不受薪。受薪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不同于员工(劳动者)有最低工资标准。
       2、关于报酬的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的董事,其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或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其董事报酬与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董事的任期根据《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合同约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4、关于社保。当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董事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但董事在公司任职或受雇时,作为雇员,公司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当然,如果董事同时还在公司任职或受雇,当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时,其身份为雇员而不是董事。
       总之,明门律师认为,多重身份意味着多重法律关系并存,应同时受相关法律调整。实务中应首先厘清各种法律关系,避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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