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会随之消灭吗?】
2021-02-20
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那么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会随之消灭吗?
对此问题实务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保证是保证人以个人信用作担保,该个人信用具有人身属性,保证人死亡的,其个人信用随即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了。
2、在债务期限届满前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这时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在债务期限届满后,因为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了,即使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还在。
3、保证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担保,以保证人自身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应负的债务并没有消失,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原来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最高院在唐逸敏、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支持了上述第3种观点的结论。最高院认为,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条的内容纳入《民法典》第1159条并表述为:“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就是说,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明门律师认为,保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因保证合同所形成的或然债务,既然是债务,只要条件成就,保证人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至于俗语所称的“人死债灭”及“父债子还”均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
对此问题实务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保证是保证人以个人信用作担保,该个人信用具有人身属性,保证人死亡的,其个人信用随即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了。
2、在债务期限届满前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这时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在债务期限届满后,因为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了,即使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还在。
3、保证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担保,以保证人自身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应负的债务并没有消失,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原来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最高院在唐逸敏、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支持了上述第3种观点的结论。最高院认为,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条的内容纳入《民法典》第1159条并表述为:“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就是说,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明门律师认为,保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因保证合同所形成的或然债务,既然是债务,只要条件成就,保证人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至于俗语所称的“人死债灭”及“父债子还”均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