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如何邮寄才算有效送达?】
2021-02-23
实务中,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商业活动中产生纠纷后诉至法庭的屡见不鲜。而因存在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或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情形,法院通常根据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以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住所作为邮寄地址。问题是,当企业法人因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而无法签收法律文书错过应诉,这样的送达有效吗?
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农商行)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南充农商行就是以一审法院吉林高院程序违法、诉讼材料未有效送达为由提起再审的。南充农商行认为吉林高院邮寄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的签收人非南充农商行员工,南充农商行也从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因吉林高院未能有效送达从而剥夺了南充农商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案经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等重要信息均无误,至于签收过程、代收人身份、邮件签收后的内部转交等均非法院送达必须审查的内容。事实上,一审法院在程序上严格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明确载明该邮件已妥投、由唐某代为签收。同时,一审法院向南充农商行邮寄法律文书后,又向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再次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主张吉林高院未完成合法有效送达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明门律师认为,我国实行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设立需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一旦企业法人成功设立,其登记信息即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公示效力。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企业法人应当及时更新工商登记备案信息。
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农商行)与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南充农商行就是以一审法院吉林高院程序违法、诉讼材料未有效送达为由提起再审的。南充农商行认为吉林高院邮寄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的签收人非南充农商行员工,南充农商行也从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与法律文书,因吉林高院未能有效送达从而剥夺了南充农商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案经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等重要信息均无误,至于签收过程、代收人身份、邮件签收后的内部转交等均非法院送达必须审查的内容。事实上,一审法院在程序上严格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明确载明该邮件已妥投、由唐某代为签收。同时,一审法院向南充农商行邮寄法律文书后,又向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再次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主张吉林高院未完成合法有效送达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明门律师认为,我国实行企业法人备案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设立需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一旦企业法人成功设立,其登记信息即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公示效力。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企业法人应当及时更新工商登记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