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逾期出资导致他人损失,董事有赔偿责任吗?】
2021-02-24
明门法律茶座往期提到,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意思自治的出资期限利益。但在一定情况下(《九民纪要》第6条),如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司破产等,股东出资期限就会加速到期。无论哪种情况股东的逾期出资将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董事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贺成明、王红波、李海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阐释。
首先,按照《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职能定位可知,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集体执行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是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董事负有督促股东按时出资的义务。因此,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对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作用,决定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包括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的规定,董事对公司增资时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负有监管、督促义务,以此保障公司资本充实。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有限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并无差别,因此,董事在该条规定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设立时亦应相同。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法认定被申请人作为董事未能对未出资股东进行催缴,属于消极不作为,违反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门律师认为,董事的最基本义务是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至于何谓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以说“董事要懂事”。
首先,按照《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职能定位可知,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集体执行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是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董事负有督促股东按时出资的义务。因此,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对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作用,决定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包括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的规定,董事对公司增资时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负有监管、督促义务,以此保障公司资本充实。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有限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并无差别,因此,董事在该条规定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设立时亦应相同。
最后,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法认定被申请人作为董事未能对未出资股东进行催缴,属于消极不作为,违反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门律师认为,董事的最基本义务是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至于何谓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以说“董事要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