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全胜,胜诉方还可以上诉吗?】
2021-03-04
       打起官司,谁都希望能赢。如果败诉,不服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救济(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这就是诉讼法的上诉利益。但如果其中一方官司大获全胜,这胜诉方还有上诉利益、可以上诉吗?
       从《民事诉讼法》第164至166条规定的上诉要件看,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在法定的上诉范围内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服”还是“不服”,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且现有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因此二审法院需要考察的是具有客观因素的“上诉利益”;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否则二审法院将驳回上诉。可见,是否具有上诉利益直接决定了是否具有上诉权。
       对于如何识别上诉利益,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
       1、形式不服说。该说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取决于原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予以肯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全部胜诉,就不享有上诉利益。反之,则有上诉利益。
       2、实质不服说。该说认为只要当事人上诉后,上诉法院有可能在实体上作出较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判决,该上诉人就有上诉利益。
       3、折中说。该说认为对原告上诉利益之有无的判断采用形式不服说,对被告上诉利益之有无采实质不服说。
       学说可以帮我们分析问题,但是要解决问题还需要依赖司法实践。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的“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是关于上诉利益的标志性案件。
       该案中,兴业银行起诉岳典公司要求偿还到期贷款3600万元。在一审期间,兴业银行因另案生效判决需向岳典公司返还款项1158万余元及利息,于是向岳典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转入该款项及利息,备注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几分钟后,兴业银行就将该笔资金从该账户扣收,备注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兴业银行据此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3600万元变更为扣减上述款项后的2272万余元。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仍判决岳典公司应向兴业银行偿还3600万元及利息等。获得全胜的兴业银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胜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减少对方的给付金额的,并不当然缺乏上诉利益。一审法院对兴业银行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兴业银行行使了抵销权,但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其实质是驳回了兴业银行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为此,兴业银行享有上诉利益。二审判决支持了兴业银行的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应该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而不能被现象所迷惑,否则必将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沼。
【官司全胜,胜诉方还可以上诉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3-04
       打起官司,谁都希望能赢。如果败诉,不服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给予救济(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这就是诉讼法的上诉利益。但如果其中一方官司大获全胜,这胜诉方还有上诉利益、可以上诉吗?
       从《民事诉讼法》第164至166条规定的上诉要件看,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在法定的上诉范围内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服”还是“不服”,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且现有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因此二审法院需要考察的是具有客观因素的“上诉利益”;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否则二审法院将驳回上诉。可见,是否具有上诉利益直接决定了是否具有上诉权。
       对于如何识别上诉利益,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
       1、形式不服说。该说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取决于原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予以肯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全部胜诉,就不享有上诉利益。反之,则有上诉利益。
       2、实质不服说。该说认为只要当事人上诉后,上诉法院有可能在实体上作出较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判决,该上诉人就有上诉利益。
       3、折中说。该说认为对原告上诉利益之有无的判断采用形式不服说,对被告上诉利益之有无采实质不服说。
       学说可以帮我们分析问题,但是要解决问题还需要依赖司法实践。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的“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是关于上诉利益的标志性案件。
       该案中,兴业银行起诉岳典公司要求偿还到期贷款3600万元。在一审期间,兴业银行因另案生效判决需向岳典公司返还款项1158万余元及利息,于是向岳典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转入该款项及利息,备注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几分钟后,兴业银行就将该笔资金从该账户扣收,备注用于抵偿本案借款本金。兴业银行据此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3600万元变更为扣减上述款项后的2272万余元。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仍判决岳典公司应向兴业银行偿还3600万元及利息等。获得全胜的兴业银行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胜诉的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减少对方的给付金额的,并不当然缺乏上诉利益。一审法院对兴业银行的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不予准许,并在判决中认定兴业银行行使了抵销权,但认为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不成就,其实质是驳回了兴业银行行使抵销权的主张。为此,兴业银行享有上诉利益。二审判决支持了兴业银行的上诉请求,改判岳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2万余元及利息等。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法律关系的分析,应该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而不能被现象所迷惑,否则必将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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