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如何保障?】
2021-03-15
“当你老了,头发白了,走不动了,睡意昏沉,眼眉低垂…”,这些都不要紧,重要的是当你老糊涂了,由谁来照顾你。《民法典》(及被废止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为你解忧。意定监护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下称为本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候为自己指定监护人。但意定监护因为涉及到本人的财产和人身(生命安全、健康、护理、生活起居),非常复杂,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监护人有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且意定监护还容易引发近亲属的异议与争端。为此,明门律师认为有必要给意定监护设置如下保障措施:
1、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意定监护的设立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而不是口头的,这是民法典的要求。除此之外,最好再进行公证。由于公证部门有一整套完整而严谨的审核制度和流程,对双方的行为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核实,所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了意定监护设立的合法性。法律并没有规定设立意定监护以办理公证为生效条件,但客观而言,公证具有文书真实性的证明力。
2、登记备案:意定监护,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备案?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就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必须经过公证,并由公证人在当地法院登记备案。但大陆没有此项制度。
3、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是一种职责,既是很重的义务,又是很大的权力。要防止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才不会背离意定监护的设置初衷。因此,设立监护监督人尤为重要。监督人类似于信托保护人,其责任是认定意定监护的成就条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等,维护本人的权益。
4、定期报告制度:监护人定期报告以及设立监督人是保护本人利益的双保险。监护人定期(比如季度、半年、年度)向监督人或者登记备案的机构提交监护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存: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非互相排斥,更可有效互补。本人可以仅将部分的(或特定的)监护职责赋予意定监护人,而其余部分的监护职责仍由法定监护人来履行。而即使本人将全部监护职责赋予意定监护人,一旦发生意定监护人侵害本人利益的情形,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仍应有权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正在加速迈向老年社会。尽管《民法典》确立了意定监护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定却付诸阙如,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和措施亟待完善。
1、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意定监护的设立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而不是口头的,这是民法典的要求。除此之外,最好再进行公证。由于公证部门有一整套完整而严谨的审核制度和流程,对双方的行为能力和意愿进行调查核实,所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保证了意定监护设立的合法性。法律并没有规定设立意定监护以办理公证为生效条件,但客观而言,公证具有文书真实性的证明力。
2、登记备案:意定监护,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备案?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就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必须经过公证,并由公证人在当地法院登记备案。但大陆没有此项制度。
3、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是一种职责,既是很重的义务,又是很大的权力。要防止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或滥用权力,才不会背离意定监护的设置初衷。因此,设立监护监督人尤为重要。监督人类似于信托保护人,其责任是认定意定监护的成就条件、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等,维护本人的权益。
4、定期报告制度:监护人定期报告以及设立监督人是保护本人利益的双保险。监护人定期(比如季度、半年、年度)向监督人或者登记备案的机构提交监护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存: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非互相排斥,更可有效互补。本人可以仅将部分的(或特定的)监护职责赋予意定监护人,而其余部分的监护职责仍由法定监护人来履行。而即使本人将全部监护职责赋予意定监护人,一旦发生意定监护人侵害本人利益的情形,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仍应有权提起诉讼。
目前,我国正在加速迈向老年社会。尽管《民法典》确立了意定监护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定却付诸阙如,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监护制度和措施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