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当了高管,就一定形成了劳动关系吗?】
2021-03-18
公司高管,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根据公司法第216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么重要的高管人员,公司当然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要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稳固双方的劳动关系。然而,高管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就一定有劳动关系吗?
2020年年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一中院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就有这么一个案例,胡某称其于201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任CEO,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食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胡某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呢?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员工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并非是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条件。没有劳动合同也能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判断公司与员工(包括公司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从外部特征看,劳动关系是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可以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就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具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形下,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成立。
从内部特征看,员工与公司之间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也就是说,员工愿意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公司以获得劳动报酬,而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以获得对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所以,即使有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劳动关系也不成立。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劳动合同系胡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某食品公司担任CEO职务,并非其与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明门律师认为,法律关系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和特征,需要辩证地、全面地进行分析。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是否同时具备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
2020年年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一中院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就有这么一个案例,胡某称其于201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任CEO,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食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胡某是作为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动关系呢?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员工与公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并非是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条件。没有劳动合同也能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判断公司与员工(包括公司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从外部特征看,劳动关系是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可以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就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具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情形下,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成立。
从内部特征看,员工与公司之间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也就是说,员工愿意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公司以获得劳动报酬,而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以获得对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所以,即使有劳动合同,但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劳动关系也不成立。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劳动合同系胡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某食品公司担任CEO职务,并非其与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胡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明门律师认为,法律关系往往具有多重属性和特征,需要辩证地、全面地进行分析。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是否同时具备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