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可以短信送达吗?】
2021-03-26
       近日,一则关于“法院以短信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话题引起媒体关注。法院传票的有效送达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不可随便。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如下七种:
       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当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指人民法院还可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电子送达。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公告送达。当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短信送达可归为上述“电子送达”。从《民事诉讼法》第87条可以看出,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此外,短信送达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最高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同样,以短信这样的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由上可见,以短信方式送达传票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是合法的送达。
【法院传票,可以短信送达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3-26
       近日,一则关于“法院以短信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话题引起媒体关注。法院传票的有效送达事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不可随便。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如下七种:
       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当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指人民法院还可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电子送达。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公告送达。当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
       短信送达可归为上述“电子送达”。从《民事诉讼法》第87条可以看出,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1)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2)电子送达方式只适用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的送达;(3)电子送达的具体手段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此外,短信送达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最高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同样,以短信这样的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由上可见,以短信方式送达传票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是合法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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