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位,为什么就不能停多一辆车?】
2021-03-30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停车位的矛盾也日益尖锐。无论是在公共地方还是自家小区,停车仍是很多有车一族“头疼”大事。如果能在自己小区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专属车位,那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正是因为车位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对于车位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于是,《民法典》在吸收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后,在其第275条作出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对于规划内车位,开发商可以将车位以出售的方式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购车位款,并办理车位的不动产权证。车位就属于业主专有了。然而,这种专有也是有限度的。
近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及小区停车位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业主严某购买了一个产证面积为40多平方米的车位,并在该车位上停放了两辆车。严某认为停放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车位区域,但并未超出其购买车位面积。而小区物业公司则禁止严某在该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于是,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了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所以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严某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一个横向车位内,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业主共有部位。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二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严某的管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造成妨害。
明门律师认为,物权的行使除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外,还应遵循善意使用原则,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旦侵犯他人的权益,就一定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及小区停车位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业主严某购买了一个产证面积为40多平方米的车位,并在该车位上停放了两辆车。严某认为停放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车位区域,但并未超出其购买车位面积。而小区物业公司则禁止严某在该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于是,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了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所以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严某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一个横向车位内,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业主共有部位。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二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严某的管理行为并未对严某的物权造成妨害。
明门律师认为,物权的行使除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外,还应遵循善意使用原则,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旦侵犯他人的权益,就一定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