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的出资如何返还? 】
2021-04-21
       在公司投融资业务中,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需就投融资事项签订增资协议,就投资人出资认购目标公司发行新增股本的有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增资协议通常会约定先由投资人足额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再由目标公司办理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就是“先收钱,后交股”。
       也有的增资方式是由投资方先支付部分投资款,在目标公司办妥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再分期支付认缴出资。而目标公司为保障其融资权益并约束投资人按时支付投资款,往往会在增资协议中约定,如果投资人未依约支付任何一期出资款,目标公司即有权宣布解除增资协议。无论何种情况,当投资协议被解除后,投资人能否要求目标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出资款,以及如何返还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恢复原状,即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资款,注册资本减少至增资之前的状态。当然投资协议被解除后,还存在解约责任追究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恢复原状”。
       问题是,增资款已经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如何才能实现返还呢?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当增资事项记入公司章程且完成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已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增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当事各方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特别规定。增资协议被解除,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返还增资款的请求,实质上属于投资人股东身份的退出,如此则应经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后,投资人方可取回投资款。
       鉴于公司的法定减资程序极其复杂,可操作性及其效率令人生畏,增资人大多会要求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以回购的方式的进行兜底,但其效果取决于大股东的“实力”。
       明门律师认为,作为替代方案,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通过受让增资股权的方式,达到增资人退出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以协商一致为前提。但无论如何,投资人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返还其出资款,目标公司也不能直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人的出资如何返还? 】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4-21
       在公司投融资业务中,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需就投融资事项签订增资协议,就投资人出资认购目标公司发行新增股本的有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增资协议通常会约定先由投资人足额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再由目标公司办理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就是“先收钱,后交股”。
       也有的增资方式是由投资方先支付部分投资款,在目标公司办妥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再分期支付认缴出资。而目标公司为保障其融资权益并约束投资人按时支付投资款,往往会在增资协议中约定,如果投资人未依约支付任何一期出资款,目标公司即有权宣布解除增资协议。无论何种情况,当投资协议被解除后,投资人能否要求目标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出资款,以及如何返还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投资人可以请求目标公司恢复原状,即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资款,注册资本减少至增资之前的状态。当然投资协议被解除后,还存在解约责任追究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恢复原状”。
       问题是,增资款已经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如何才能实现返还呢?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当增资事项记入公司章程且完成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已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增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本,当事各方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特别规定。增资协议被解除,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返还增资款的请求,实质上属于投资人股东身份的退出,如此则应经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减资程序后,投资人方可取回投资款。
       鉴于公司的法定减资程序极其复杂,可操作性及其效率令人生畏,增资人大多会要求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以回购的方式的进行兜底,但其效果取决于大股东的“实力”。
       明门律师认为,作为替代方案,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通过受让增资股权的方式,达到增资人退出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以协商一致为前提。但无论如何,投资人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返还其出资款,目标公司也不能直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3391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