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高在哪里?】
2021-04-22
       最高额抵押是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但对普罗大众来说还是有点神秘。其实,最高额抵押属于原《担保法》的内容,被《民法典》第420条吸收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在实践中究竟有何意义,它和一般抵押的根本区别在哪里?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应当如何在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中结合业务模式进行选择呢?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最高额抵押的优点是:1、对抵押物先设定一个最高的债权数额,在设定抵押的时候签订一份总的授信合同,确定总的授信金额,将来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发生多笔实际的债权,只要债权数额不超过总的授信金额,抵押人都需要在这个债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只办一次,贷款业务可以不断发生。而一般抵押是一笔贷款业务办一次抵押。2、设定了最高债权数额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可以借新还旧,不断循环。而一般抵押每一个抵押只能对应一个债权,不可以借新还旧,不可以循环使用。
       最高额抵押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最高额范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最高额的范围的认定,一般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思路进行认定: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登记的最高额为本金金额,并且双方同时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是包括了与该本金相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统称其他债权)的,则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即便总额超过登记的本金金额,只要本金没有超过最高额,都应当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案例给抵押权人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债权总额可能超过抵押物价值,超额部分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而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又有新的规定(第十五条),该司法解释改变了前述判例的思路,即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都限定在最高额之内;最高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如果约定的金额与登记的金额不一致,则以登记的金额为准。司法解释的特点是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总额不再突破登记的最高限额。
       因此,明门律师特别提示:如果选择最高额抵押的形式,由于本金之外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与或然性,抵押权人需要重点考虑的是抵押物的价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贷款本金余额三者之间的差额关系,确保抵押物变现价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和。
【最高额抵押,高在哪里?】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4-22
       最高额抵押是金融机构的常规业务,但对普罗大众来说还是有点神秘。其实,最高额抵押属于原《担保法》的内容,被《民法典》第420条吸收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在实践中究竟有何意义,它和一般抵押的根本区别在哪里?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应当如何在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中结合业务模式进行选择呢?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最高额抵押的优点是:1、对抵押物先设定一个最高的债权数额,在设定抵押的时候签订一份总的授信合同,确定总的授信金额,将来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发生多笔实际的债权,只要债权数额不超过总的授信金额,抵押人都需要在这个债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抵押只办一次,贷款业务可以不断发生。而一般抵押是一笔贷款业务办一次抵押。2、设定了最高债权数额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可以借新还旧,不断循环。而一般抵押每一个抵押只能对应一个债权,不可以借新还旧,不可以循环使用。
       最高额抵押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最高额范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最高额的范围的认定,一般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思路进行认定: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登记的最高额为本金金额,并且双方同时明确约定了担保范围是包括了与该本金相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统称其他债权)的,则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即便总额超过登记的本金金额,只要本金没有超过最高额,都应当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案例给抵押权人带来的潜在风险是债权总额可能超过抵押物价值,超额部分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而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又有新的规定(第十五条),该司法解释改变了前述判例的思路,即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都限定在最高额之内;最高债权范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如果约定的金额与登记的金额不一致,则以登记的金额为准。司法解释的特点是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总额不再突破登记的最高限额。
       因此,明门律师特别提示:如果选择最高额抵押的形式,由于本金之外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与或然性,抵押权人需要重点考虑的是抵押物的价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贷款本金余额三者之间的差额关系,确保抵押物变现价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总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3391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