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据,原来是这样的】
2021-05-25
       区块链(Blockchain)本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是指按照时间顺序来将加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是永久的、共享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数字货币、数据存储、数据鉴证、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选举投票等各种场景,这种技术被认为有可能成为“万物互联”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正是区块链的这些特性使之成为了司法领域中不可多得的好证据。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法院认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中立性,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因此认可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综合认定被告公司侵权。而最高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认可最早可追溯到三个月后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那么问题来了,区块链证据在诉讼法中究竟属于哪一种形式的证据呢?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99号案例的裁判要旨就明确: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包含协议文本,和订单、物流、租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编号、时间、金额、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交易条件和交易行为要素信息,并且同步存储于司法链平台,即最高法统一管理的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区块链证明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是这样描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规定对现实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明门律师认为,区块链证据是互联网发展的伴生物,不仅能大大降低当事人存证、取证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当前诉讼案件爆炸的司法冏状,而且对于某些案件,还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效力。目前区块链证据被归为电子数据,未来会不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也未可知。
【区块链证据,原来是这样的】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5-25
       区块链(Blockchain)本是一个信息技术领域的术语,是指按照时间顺序来将加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是永久的、共享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于数字货币、数据存储、数据鉴证、金融交易、资产管理、选举投票等各种场景,这种技术被认为有可能成为“万物互联”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正是区块链的这些特性使之成为了司法领域中不可多得的好证据。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法院认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中立性,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因此认可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综合认定被告公司侵权。而最高院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认可最早可追溯到三个月后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那么问题来了,区块链证据在诉讼法中究竟属于哪一种形式的证据呢?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99号案例的裁判要旨就明确: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包含协议文本,和订单、物流、租金支付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编号、时间、金额、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交易条件和交易行为要素信息,并且同步存储于司法链平台,即最高法统一管理的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区块链证明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区块链证据的效力是这样描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规定对现实办案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明门律师认为,区块链证据是互联网发展的伴生物,不仅能大大降低当事人存证、取证的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当前诉讼案件爆炸的司法冏状,而且对于某些案件,还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效力。目前区块链证据被归为电子数据,未来会不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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