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是什么?】
2021-07-07
       网购方便、快捷,已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网购却存在一个短板,买家不能实际触摸到实物,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没有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在很大程度上仅能基于卖家的宣传选择商品,常常觉得“货不对板”。“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网购交易新规则于是应运而生。其法律依据见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现已经废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网购从下单付款开始至收到包裹结束,双方之间交易即告完成。根据传统的货物买卖,买家如果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主张“修换退”,但是网购的特别之处在于买方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以主张退货退款,卖方还得赔上笑脸。买家的这种权利,俗称“后悔权”,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那么,从法理角度看,此时买家的后悔权究竟是合同解除权还是撤销权呢?
       合同解除权是指依法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合同撤销权则指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由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以意思表示瑕疵为前提条件,也不以诉讼或仲裁为实现路径,故可断定该后悔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撤销权。另一方面,“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性质显然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即《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买家的这种合同解除权也是有边界的,不能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还规定了卖家不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例外商品。这些商品往往在性质上不宜退货。经商家特别提示后,如消费者仍然购买,就不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了。
       明门律师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无因退货范畴。无因退货是随着商业主义的兴起及消费者维权意识日强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规则。以德国为例,无因退货在早期是独立于民法系统之外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撤回权,应用于直销、上门推销、远程销售、分时度假等特殊消费场景。在美国,这种任意撤回权更是广泛扩展到实体购物商场。本质上,无因退货赋予在认知、经验、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任意撤回权,旨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再平衡。无论如何,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任意撤回权实为民法里的合同解除权。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7-07
       网购方便、快捷,已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网购却存在一个短板,买家不能实际触摸到实物,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没有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在很大程度上仅能基于卖家的宣传选择商品,常常觉得“货不对板”。“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网购交易新规则于是应运而生。其法律依据见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现已经废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网购从下单付款开始至收到包裹结束,双方之间交易即告完成。根据传统的货物买卖,买家如果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可以主张“修换退”,但是网购的特别之处在于买方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以主张退货退款,卖方还得赔上笑脸。买家的这种权利,俗称“后悔权”,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那么,从法理角度看,此时买家的后悔权究竟是合同解除权还是撤销权呢?
       合同解除权是指依法定或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合同撤销权则指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由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以意思表示瑕疵为前提条件,也不以诉讼或仲裁为实现路径,故可断定该后悔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撤销权。另一方面,“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性质显然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即《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买家的这种合同解除权也是有边界的,不能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还规定了卖家不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例外商品。这些商品往往在性质上不宜退货。经商家特别提示后,如消费者仍然购买,就不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了。
       明门律师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无因退货范畴。无因退货是随着商业主义的兴起及消费者维权意识日强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规则。以德国为例,无因退货在早期是独立于民法系统之外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撤回权,应用于直销、上门推销、远程销售、分时度假等特殊消费场景。在美国,这种任意撤回权更是广泛扩展到实体购物商场。本质上,无因退货赋予在认知、经验、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以任意撤回权,旨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再平衡。无论如何,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任意撤回权实为民法里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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