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超级优先权】
2020-07-17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实到《民法典》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体现在债法上就是“债权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凡事皆有例外,某些债权就与其他债权不平等,这就是优先受偿权,例如破产清算中的别除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救助优先受偿权、以及物权担保的债权等。更为新鲜的是,优先权之上还有优先权。对这种优先权只好另取个名字叫 “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解决的是“一物多保”情形下的受偿顺序问题。
       举例说明,张老大于1月1日将一批货物卖给了王小二,王小二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付款,于是与张老大约定将该批货物抵押给张老大并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1月5日王小二因欠债又将该批货物质押给了李三并办理了质押登记。1月7日张老大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小二因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张老大和李三的债务。
     《民法典》未实施之前,李三的质权因先登记的原因优先于张老大的抵押权,但是《民法典》施行之后,张老大的抵押权即便登记在后也是优先于李三的质权,相当于“加塞”权。这就是所谓的“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其实是个舶来品,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等所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中的“购置款担保权”。其实质和本意是优先保护货款或购置款。根据《统一商法典》关于“后得财产”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订立担保协议,但是当债务人取得财产后无力支付货款时,该财产将被优先用于偿还前序担保债务,从而导致财产卖方货款可能落空。这类似于浮动抵押业务中的口袋效应:浮动抵押一旦设立,债务人未来取得的财产都将作为优先偿债标的,这显然不利于债务人经营的持续性和业务的拓展。
       民商事领域的超级优先权其实并不少见,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关于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先受偿”。从中也不难看出其别背后的原理:如果没有工程款的发生,建筑物的抵押权成为无源之水;对于海难救助,如果没有最后一个救助,前序的救助都是白费。
       设立超级优先权制度的目的是为鼓励融资、鼓励交易,同时合理平衡交易所涉各方利益,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民法典》之:超级优先权】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7-17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实到《民法典》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体现在债法上就是“债权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凡事皆有例外,某些债权就与其他债权不平等,这就是优先受偿权,例如破产清算中的别除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救助优先受偿权、以及物权担保的债权等。更为新鲜的是,优先权之上还有优先权。对这种优先权只好另取个名字叫 “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条解决的是“一物多保”情形下的受偿顺序问题。
       举例说明,张老大于1月1日将一批货物卖给了王小二,王小二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付款,于是与张老大约定将该批货物抵押给张老大并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1月5日王小二因欠债又将该批货物质押给了李三并办理了质押登记。1月7日张老大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小二因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张老大和李三的债务。
     《民法典》未实施之前,李三的质权因先登记的原因优先于张老大的抵押权,但是《民法典》施行之后,张老大的抵押权即便登记在后也是优先于李三的质权,相当于“加塞”权。这就是所谓的“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其实是个舶来品,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103条等所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中的“购置款担保权”。其实质和本意是优先保护货款或购置款。根据《统一商法典》关于“后得财产”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尚未取得但未来有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订立担保协议,但是当债务人取得财产后无力支付货款时,该财产将被优先用于偿还前序担保债务,从而导致财产卖方货款可能落空。这类似于浮动抵押业务中的口袋效应:浮动抵押一旦设立,债务人未来取得的财产都将作为优先偿债标的,这显然不利于债务人经营的持续性和业务的拓展。
       民商事领域的超级优先权其实并不少见,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关于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先受偿”。从中也不难看出其别背后的原理:如果没有工程款的发生,建筑物的抵押权成为无源之水;对于海难救助,如果没有最后一个救助,前序的救助都是白费。
       设立超级优先权制度的目的是为鼓励融资、鼓励交易,同时合理平衡交易所涉各方利益,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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