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自甘风险”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方面的追求也日益丰富多彩。因此,文体活动在现代人的生活中已扮演了重要角色。文体活动中往往伴随着一定风险,对于这类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已经明知或可以预见可能会出现危险结果,而自愿冒险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甘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古代的比武、决斗双方签订的“生死文书”就是最原始的自甘风险条款。当然这种生死文书放到现在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被法律认可。
【中小企业,回款不再难】
中小企业是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和困难户,融资难、接单难、回款难。总之,我太难了!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国务院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于近期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
【《民法典》之:借款利息新规】
借贷是最古老、最常见的民间活动,当然也是最为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约定不明所致,因利息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好在《民法典》在总结过去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借款利息问题进行了的廓清。特别是对“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确”两种情况进行了区分对待。
【《民法典》之:超级优先权】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落实到《民法典》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体现在债法上就是“债权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凡事皆有例外,某些债权就与其他债权不平等,这就是优先受偿权,例如破产清算中的别除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救助优先受偿权、以及物权担保的债权等。更为新鲜的是,优先权之上还有优先权。对这种优先权只好另取个名字叫 “超级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