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变更】
世事无常。合同签订后,若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这时就需要一种制度以消除这个不公平后果,情势变更制度应运而生。
【股东资格如何继承?】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为了维护公司和继承人的利益,法律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资格是可依法继承的。这是原则性规定,而股东资格继承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违约未出资,股东资格如何解除?】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推行后,很多股东就不认真出资了。殊不知,向公司缴付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股东地位及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先认缴出资并完成注册登记,事后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出资额。
【为什么新业主也要受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物业服务公司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发展商指定,二是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选聘。前者一般为前期物业服务,在楼盘销售阶段负责物业管理,具有临时性。彼时房屋尚未交付、或交付后业委会尚未成立,单个业主也无法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
【境内个人能向境外举债吗?】
所谓外债,俗称对外借款。《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境内机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此,境内个人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可以对外举债的主体。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究竟有何关联?】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学术界普遍认为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首次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表述出现,之后该表述均为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延用,成为“私法自治”必要的“社会妥当性”限制。由于公序良俗的含义非常广泛且内涵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学理上对其应该包含的内容存在多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