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泡水了,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2020-07-29
       沿海台风,内陆暴雨,每年都会肆虐成灾,导致人员伤亡、财物“泡汤”。连停在小区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的无辜汽车也不能幸免。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主欲哭无泪,便迁怒于物业公司,这样的纠纷每年都会发生无数起。
       那么,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与物业公司就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就一般情况而言,业主每月除向物业公司按照物业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要按照车辆数量缴纳“车位费”。问题就出在“车位费”究竟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占用(使用)费”?或者其它。有些小区即便业主购买了停车位,也要按照车位数量缴纳一笔费用,对该费用的性质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停车服务费”(显然不再是车位占用费),也有的认为是 “车位管理费”(类似于物业管理费)。这些问题都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应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位无论是租来的还是买来的,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则物业公司对于车辆的水浸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内容纳入《民法典》第897条)。由此可知,物业公司是否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决定其责任的不同。如果是无偿保管,则物业公司只要及时通知、提醒车主移车,即可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保管费是对于车辆而言,和“停车费(车位费)”是对车位而言的。有的业主认为交了车位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其车辆泡水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上述保管合同或其他合同,则双方之间只剩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只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例如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车位,指挥、安排车辆停放等。如遇台风、雷雨天气导致停车场或地下车库水浸可能危及车辆安全时,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疏通排水口等,并向业主报告积水情况、通知业主移车。按理说,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汽车还是被水淹,物业公司就可以免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意见,例如有法院认为车辆被淹的后果虽不归责于物业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但是,物业公司收受了停车费用,根据权利义务对价和公平原则,物业公司承担部分损失责任。比较客观的观点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车主应尽各自义务,开发商应确保车库的排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符合行业的安全标准, 如达不到安全标准,开发商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应尽到安全通知的义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车库采取排水手段,管理人如已尽到了妥善管理的义务,则对车辆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比例就会较小甚至无责。而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如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应自担其责。如果三方都有过错,则对于汽车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地处台风、暴雨多发地区的车主,首先尽量不要将自己的爱车停在危险的位置,避免风险的发生。最重要的还是要为自己的爱车购买涉水险,将风险转移出去。
【汽车泡水了,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7-29
       沿海台风,内陆暴雨,每年都会肆虐成灾,导致人员伤亡、财物“泡汤”。连停在小区停车场、地下停车库的无辜汽车也不能幸免。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主欲哭无泪,便迁怒于物业公司,这样的纠纷每年都会发生无数起。
       那么,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厘清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与物业公司就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就一般情况而言,业主每月除向物业公司按照物业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要按照车辆数量缴纳“车位费”。问题就出在“车位费”究竟是“车辆保管费”还是“车位占用(使用)费”?或者其它。有些小区即便业主购买了停车位,也要按照车位数量缴纳一笔费用,对该费用的性质也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是“停车服务费”(显然不再是车位占用费),也有的认为是 “车位管理费”(类似于物业管理费)。这些问题都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应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位无论是租来的还是买来的,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则物业公司对于车辆的水浸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内容纳入《民法典》第897条)。由此可知,物业公司是否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决定其责任的不同。如果是无偿保管,则物业公司只要及时通知、提醒车主移车,即可免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保管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保管费是对于车辆而言,和“停车费(车位费)”是对车位而言的。有的业主认为交了车位费,物业公司就要承担其车辆泡水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上述保管合同或其他合同,则双方之间只剩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停车服务只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例如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车位,指挥、安排车辆停放等。如遇台风、雷雨天气导致停车场或地下车库水浸可能危及车辆安全时,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疏通排水口等,并向业主报告积水情况、通知业主移车。按理说,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汽车还是被水淹,物业公司就可以免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意见,例如有法院认为车辆被淹的后果虽不归责于物业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但是,物业公司收受了停车费用,根据权利义务对价和公平原则,物业公司承担部分损失责任。比较客观的观点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车主应尽各自义务,开发商应确保车库的排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符合行业的安全标准, 如达不到安全标准,开发商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则应尽到安全通知的义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车库采取排水手段,管理人如已尽到了妥善管理的义务,则对车辆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比例就会较小甚至无责。而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如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应自担其责。如果三方都有过错,则对于汽车损失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明门律师认为,对于地处台风、暴雨多发地区的车主,首先尽量不要将自己的爱车停在危险的位置,避免风险的发生。最重要的还是要为自己的爱车购买涉水险,将风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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