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2020-08-31
      《民法典》将于明年元旦施行,其中关于遗嘱有这样一个说法: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怎么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呢?
        一、《民法典》PK《继承法》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经对比发现:《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换言之,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以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处分财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方式遗嘱,导致如遗嘱人拟变更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这样一来,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干扰将无法办理公证遗嘱,其真实意愿无法得到保障。
       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
虽然《民法典》调整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位阶,但公证遗嘱依然发挥其独特优势:
       1、相比口头、协议遗嘱而言,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相比其他公证的便利性,公证遗嘱要求更规范,由符合资质的执业人员办理,遗嘱人可以最大限度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有效,且产生公证费用,遗嘱人也更加谨慎立下遗嘱。
       3、涉及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通常要求被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作为转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8-31
      《民法典》将于明年元旦施行,其中关于遗嘱有这样一个说法: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怎么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呢?
        一、《民法典》PK《继承法》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经对比发现:《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换言之,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以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处分财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方式遗嘱,导致如遗嘱人拟变更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这样一来,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干扰将无法办理公证遗嘱,其真实意愿无法得到保障。
       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
虽然《民法典》调整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位阶,但公证遗嘱依然发挥其独特优势:
       1、相比口头、协议遗嘱而言,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相比其他公证的便利性,公证遗嘱要求更规范,由符合资质的执业人员办理,遗嘱人可以最大限度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有效,且产生公证费用,遗嘱人也更加谨慎立下遗嘱。
       3、涉及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通常要求被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作为转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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