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温度:违约方也有解除权】
2020-09-02
       在商事交易中,就金钱债务而言,不存在法律上或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但对于非金钱债务则需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及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因此合同解除就成为签订合同时考虑的重点。
       在合同中无约定解除条款的情况下,合同解除一般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来实现,法定解除权主要是法律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民法典》新增违约解除的规则,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能继续履行而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变化,继续履行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不能履行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导致的不能履行,如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已毁损、灭失,或一房数卖导致交付不能的情形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例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具有人身依附性,无法代替履行。继续履约成本过高,远高于其获得的利益的,则不利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也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需结合合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履行方式既包括没有向法院起诉或提出仲裁,亦未向当事人主张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权是“形成诉权”而非“形成权”,违约方不能以直接通知守约方来解除合同,而需通过起诉或仲裁解除合同。
       如同野百合也有春天,违约方也有解除权。民法典不强人所难,可以说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典。
【《民法典》的温度:违约方也有解除权】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9-02
       在商事交易中,就金钱债务而言,不存在法律上或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但对于非金钱债务则需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及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因此合同解除就成为签订合同时考虑的重点。
       在合同中无约定解除条款的情况下,合同解除一般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来实现,法定解除权主要是法律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无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明文规定,《民法典》新增违约解除的规则,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能继续履行而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变化,继续履行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不能履行指基于自然规则而导致的不能履行,如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已毁损、灭失,或一房数卖导致交付不能的情形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债务,例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具有人身依附性,无法代替履行。继续履约成本过高,远高于其获得的利益的,则不利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也失去了经济上的合理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需结合合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而履行方式既包括没有向法院起诉或提出仲裁,亦未向当事人主张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解除权是“形成诉权”而非“形成权”,违约方不能以直接通知守约方来解除合同,而需通过起诉或仲裁解除合同。
       如同野百合也有春天,违约方也有解除权。民法典不强人所难,可以说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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