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彩礼该不该返还?】
2020-09-29
       我国古代汉族婚姻习俗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彩礼。某些地区至今还保留着彩礼这个婚俗。问题是,如果结婚不成,或者结婚后又离婚了,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要求返还彩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案涉地区确实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的习俗一般存在于我国乡村、偏远地区及传统民俗文化浓厚地区,人们迎亲嫁娶会根据当地的习俗给付或接收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这个习俗,那么男女交往间给付的财物就不能被认定为彩礼,当事人也就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返还彩礼了。
        2、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进一步说,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并请求返还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给付彩礼之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是,如果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过,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证明因为给付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一方生活困难”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当然,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还会查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付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等事实。古人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所不及,家务事都是有法可依的。
【悔婚,彩礼该不该返还?】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9-29
       我国古代汉族婚姻习俗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指男家将聘礼送往女家,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彩礼。某些地区至今还保留着彩礼这个婚俗。问题是,如果结婚不成,或者结婚后又离婚了,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类似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要求返还彩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案涉地区确实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的习俗一般存在于我国乡村、偏远地区及传统民俗文化浓厚地区,人们迎亲嫁娶会根据当地的习俗给付或接收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这个习俗,那么男女交往间给付的财物就不能被认定为彩礼,当事人也就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返还彩礼了。
        2、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进一步说,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并请求返还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给付彩礼之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但是,如果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过,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证明因为给付了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一方生活困难”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当然,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还会查清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付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等事实。古人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所不及,家务事都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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