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吗?】
2020-10-21
       近日,据媒体报道,某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全线违约”,所涉的违约金额总计或超过20亿元,目前该产品处在与投资人谈和解补偿阶段。“踩雷”的投资者真是欲哭无泪,损失肯定有,只剩下损失多少这个问题了。据闻,银行客户经理向投资者推荐该产品的时候,曾向客户口头承诺约4%的年化收益。4%的年化收益率其实不算高,可能因为这样,投资者认为收益不高风险也应该不高。真实这样吗?银行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的时候,是否有将相关风险说明白,履行其法定的告知说明义务呢?
       银行当然会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就已经让投资者抄写了“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风险确认语句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点(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九)项也确实规定了“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但是,金融机构仅仅简单地以投资者手写了该等风险确认语句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6条给出了答案——不可以。
       该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地以投资者手写了风险确认语句就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法院在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这个问题时,会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认定:
        1、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地、真实地、准确地、完整地、及时地披露了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价款、费用构成及去向、资金使用方式、履行期限、实际收益的计算方法、售后服务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2、金融机构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款项作出了说明。
        3、金融机构是否将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对投资者进行特别说明。
       投资有风险,这句话可不是吓唬人的。明门律师再次提醒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务必了解清楚以上信息再作投资决策。不要等真的发生损失了才去后悔,世上可没有后悔药!
【金融机构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10-21
       近日,据媒体报道,某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全线违约”,所涉的违约金额总计或超过20亿元,目前该产品处在与投资人谈和解补偿阶段。“踩雷”的投资者真是欲哭无泪,损失肯定有,只剩下损失多少这个问题了。据闻,银行客户经理向投资者推荐该产品的时候,曾向客户口头承诺约4%的年化收益。4%的年化收益率其实不算高,可能因为这样,投资者认为收益不高风险也应该不高。真实这样吗?银行在向投资者推荐产品的时候,是否有将相关风险说明白,履行其法定的告知说明义务呢?
       银行当然会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就已经让投资者抄写了“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风险确认语句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一点(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九)项也确实规定了“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但是,金融机构仅仅简单地以投资者手写了该等风险确认语句就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6条给出了答案——不可以。
       该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能简单地以投资者手写了风险确认语句就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法院在认定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这个问题时,会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认定:
        1、金融机构是否充分地、真实地、准确地、完整地、及时地披露了理财产品的提供者、价款、费用构成及去向、资金使用方式、履行期限、实际收益的计算方法、售后服务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2、金融机构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款项作出了说明。
        3、金融机构是否将投资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风险对投资者进行特别说明。
       投资有风险,这句话可不是吓唬人的。明门律师再次提醒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务必了解清楚以上信息再作投资决策。不要等真的发生损失了才去后悔,世上可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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