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辨析】
2021-05-12
       合同必须信守,但合同签订后,可能会面临一些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或外部因素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将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情形,需要法律的干预,于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诞生了。
       与耳熟能详的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却低调得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幕后到前台的过程。直到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才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可视为《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的雏形,但却并没有出现“情势变更”字样。在最高法随后(当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才明确提出“情势变更原则”,但同时指出要“审慎适用”。至此,情势变更才逐渐浮出水面。当年10月最高法在(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便首次援引《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定义和法律后果,《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识别却是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一般认为可从如下三个视角进行区分:
       1、不可抗力形式上表现为“三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体有自然灾害、战争、瘟疫、罢工等,结果上表现为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发生情势变更时,形式上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结果上表现为合同虽然可以履行,但明显不公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以受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民事责任。情势变更则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取得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3、在实务中,裁判机关对不可抗力的审查主要在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对于情势变更则重点审查缔约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是否属于根据商业活动特征而存在的固有风险、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市场主体应当合理预期的风险范围等。
       明门律师认为,有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与适用,在实务中依然存在许许多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情形,很难一以概之,例如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自然环境巨大变化、第三方原因、单方过度承诺、正常商业风险与非正常商业风险的判断、可预见性与不可预见性的认定、履行结果的公平性、合同目的的识别等等因素,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辨析】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5-12
       合同必须信守,但合同签订后,可能会面临一些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或外部因素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将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情形,需要法律的干预,于是,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诞生了。
       与耳熟能详的不可抗力相比,情势变更却低调得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幕后到前台的过程。直到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才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可视为《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的雏形,但却并没有出现“情势变更”字样。在最高法随后(当年7月)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才明确提出“情势变更原则”,但同时指出要“审慎适用”。至此,情势变更才逐渐浮出水面。当年10月最高法在(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便首次援引《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定义和法律后果,《民法典》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识别却是一件令人困惑的事情,一般认为可从如下三个视角进行区分:
       1、不可抗力形式上表现为“三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体有自然灾害、战争、瘟疫、罢工等,结果上表现为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发生情势变更时,形式上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结果上表现为合同虽然可以履行,但明显不公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可以受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民事责任。情势变更则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取得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3、在实务中,裁判机关对不可抗力的审查主要在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对于情势变更则重点审查缔约后发生的客观情况变化是否属于根据商业活动特征而存在的固有风险、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市场主体应当合理预期的风险范围等。
       明门律师认为,有关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与适用,在实务中依然存在许许多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情形,很难一以概之,例如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剧烈波动、自然环境巨大变化、第三方原因、单方过度承诺、正常商业风险与非正常商业风险的判断、可预见性与不可预见性的认定、履行结果的公平性、合同目的的识别等等因素,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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