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应担何责?】
2021-06-07
       近年来,马拉松赛、越野赛、极限挑战赛及户外徒步攀登等运动类群众性活动一派繁荣。组织这些活动,除了参加者能在活动中享受乐趣,活动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亦使许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或个人趋之若鹜。然而,甘肃白银越野赛21名参赛者的死亡惨剧发生后,向组织者问责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其实,许多活动组织者都会于赛前要求参与者签署免责声明,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其本人及家属将不会追究组织者的任何责任。那么,参加者的参赛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相关免责声明又是否具有免除组织者责任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甘风险”指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前述运动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系因第三人造成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组织者须对其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对组织者的责任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组织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因目前并没有法定标准,故司法实践将行业标准、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等作为赛事组织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要求组织者履行安全告知、组织安排、医疗救助以及为参加者购买保险等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第506条亦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见,若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加者损害,其提供的格式文本或免责声明将被认定为为减轻组织者的责任且排除参加者及其家属主张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明门律师认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因参加者签署了免责声明而被免除。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承担的责任除了民事侵权责任外,还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
【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者应担何责?】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6-07
       近年来,马拉松赛、越野赛、极限挑战赛及户外徒步攀登等运动类群众性活动一派繁荣。组织这些活动,除了参加者能在活动中享受乐趣,活动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亦使许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企业或个人趋之若鹜。然而,甘肃白银越野赛21名参赛者的死亡惨剧发生后,向组织者问责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其实,许多活动组织者都会于赛前要求参与者签署免责声明,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其本人及家属将不会追究组织者的任何责任。那么,参加者的参赛行为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相关免责声明又是否具有免除组织者责任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自甘风险”指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前述运动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系因第三人造成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组织者须对其举办的群众性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对组织者的责任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组织者须举证证明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因目前并没有法定标准,故司法实践将行业标准、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管理办法等作为赛事组织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要求组织者履行安全告知、组织安排、医疗救助以及为参加者购买保险等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第506条亦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见,若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加者损害,其提供的格式文本或免责声明将被认定为为减轻组织者的责任且排除参加者及其家属主张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
       明门律师认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因参加者签署了免责声明而被免除。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承担的责任除了民事侵权责任外,还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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