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冻”,如何用?】
2021-06-11
       查封、扣押或冻结,合称“查扣冻”,既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法律体系里的“查扣冻”广泛见于《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党、政、军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实务中,“查扣冻”的使用是具有顺序性的,例如 “查扣”(查封、扣押)、或“查冻”(查封、冻结);“查扣冻”的对象一般为财产,“扣押”则可用于自然人。
       作为“查扣冻”的财产,在形态、物理属性以及国家对财产的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多样性,相应的强制措施也应是不同的。例如“查封”的对象为“房屋”、“不动产”、“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动产。“扣押”措施用于动产。“冻结”则针对的是部分“无形财产”。但在实务中却常常被误用,例如将“查扣冻”笼统地称为查封。这种误用的后果不仅仅是语义的混乱,而且是法律后果的差异。具体如下:
       关于查封,一般认为,是指对不动产或动产加以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由于不动产(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无法实施扣押,故只能使用“查封”措施。对于不便移动或者不需要移动的动产,执法机关可就地贴上封条,限制移动,也属于常用的查封措施。当涉及国家以登记方式管理的财产时,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一般在登记机关办理的是查封登记措施(即限制过户),例如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扣押”是指将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财产运送到特定场所,从而使其权利人或其他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动产的扣押是常用措施。对于机动车这样的特殊动产,则既要查封登记,又要采取扣押措施,所以法律文书中同时使用“查封”、“扣押”。对于各类产权的权利证书,作为“动产”,完全可以使用扣押措施。
       而“冻结”则是指法院对相对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票据、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实施管制,禁止任何人转移、提取、处分,以维持其现状之强制措施。关于冻结的对象,综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第27条规定的存款、第36条规定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第38条规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对于有形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凭证(股票),第37条仍然使用了扣押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强制措施适用的究竟是查封还是冻结,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称为保财产全。
       讨论“查扣冻”到底有何意义呢?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注册商标权则不得超过1年。由此可见,“查扣冻”的区别不可谓不大也。
【“查扣冻”,如何用?】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6-11
       查封、扣押或冻结,合称“查扣冻”,既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措施。法律体系里的“查扣冻”广泛见于《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党、政、军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实务中,“查扣冻”的使用是具有顺序性的,例如 “查扣”(查封、扣押)、或“查冻”(查封、冻结);“查扣冻”的对象一般为财产,“扣押”则可用于自然人。
       作为“查扣冻”的财产,在形态、物理属性以及国家对财产的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多样性,相应的强制措施也应是不同的。例如“查封”的对象为“房屋”、“不动产”、“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在建工程)及动产。“扣押”措施用于动产。“冻结”则针对的是部分“无形财产”。但在实务中却常常被误用,例如将“查扣冻”笼统地称为查封。这种误用的后果不仅仅是语义的混乱,而且是法律后果的差异。具体如下:
       关于查封,一般认为,是指对不动产或动产加以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由于不动产(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无法实施扣押,故只能使用“查封”措施。对于不便移动或者不需要移动的动产,执法机关可就地贴上封条,限制移动,也属于常用的查封措施。当涉及国家以登记方式管理的财产时,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一般在登记机关办理的是查封登记措施(即限制过户),例如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扣押”是指将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财产运送到特定场所,从而使其权利人或其他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对于动产的扣押是常用措施。对于机动车这样的特殊动产,则既要查封登记,又要采取扣押措施,所以法律文书中同时使用“查封”、“扣押”。对于各类产权的权利证书,作为“动产”,完全可以使用扣押措施。
       而“冻结”则是指法院对相对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票据、有价证券、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实施管制,禁止任何人转移、提取、处分,以维持其现状之强制措施。关于冻结的对象,综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有第27条规定的存款、第36条规定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第38条规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但对于有形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凭证(股票),第37条仍然使用了扣押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强制措施适用的究竟是查封还是冻结,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称为保财产全。
       讨论“查扣冻”到底有何意义呢?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注册商标权则不得超过1年。由此可见,“查扣冻”的区别不可谓不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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