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也构成犯罪?】
2021-07-13
       在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已逐渐形成社会大调解格局。《民事诉讼法》建立“先行调解”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形以外,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先行予以调解,并且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始终。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司法保障。面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面临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于执行的窘境,我国《刑法》第313条设立了“拒执罪”以破解“执行难”。然而,拒执罪能否适用于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之间向存分歧。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就明确了‘人民法院的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该解释的立场是调解书被转换为裁定书后,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裁定书”。司法实践却不这么认为。在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权利人因黄起滨未如期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裁定采取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等措施的情况下,黄起滨非但仍拒不履行,且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存款进行转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最终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黄起滨进行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入2015年2月14日发布的《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并指出“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该意见实质是将调解书等同于判决书、裁定书。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6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中,法院认为因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对被告人以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明显是将调解书排除在拒执罪之外。
       明门律师认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的行为,本质上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相同,均是负有履行法院生效执行文书义务的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无论以何种理由将其归罪,都是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的,亦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信赖以及增加法院调解文书的公信力。尤其是业已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纯民间的商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力,将商事调解推向新的历史阶段,也将给拒执罪提出新的挑战。
【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也构成犯罪?】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7-13
       在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已逐渐形成社会大调解格局。《民事诉讼法》建立“先行调解”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除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形以外,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先行予以调解,并且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始终。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司法保障。面对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面临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难于执行的窘境,我国《刑法》第313条设立了“拒执罪”以破解“执行难”。然而,拒执罪能否适用于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与立法实践之间向存分歧。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就明确了‘人民法院的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该解释的立场是调解书被转换为裁定书后,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裁定书”。司法实践却不这么认为。在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权利人因黄起滨未如期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裁定采取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等措施的情况下,黄起滨非但仍拒不履行,且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存款进行转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最终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黄起滨进行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入2015年2月14日发布的《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并指出“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该意见实质是将调解书等同于判决书、裁定书。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6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中,法院认为因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对被告人以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进行定罪处罚。这明显是将调解书排除在拒执罪之外。
       明门律师认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调解的行为,本质上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相同,均是负有履行法院生效执行文书义务的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故意损害他人权益,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无论以何种理由将其归罪,都是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理念的,亦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信赖以及增加法院调解文书的公信力。尤其是业已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纯民间的商事调解书强制执行力,将商事调解推向新的历史阶段,也将给拒执罪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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