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当群主,小心被告!】
2021-10-06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交媒体已然成为了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其中以微信群的应用最为普遍。微信群也确实为群成员的交流提供了莫大的便利,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快速发送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成员在群里畅所欲言,但也有口没遮拦的人,在群里对其他成员进行语言攻击,甚至进行恶意辱骂,这往往就会引发侵权纠纷。这时,群主要担责吗?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张某起诉微信群群主,要求群主承担侵权责任。在相关联的前案中,张某对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已经判决认定该业主构成名誉权侵权。于是张某基于同样的事实诉请群主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群主系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创建的微信群,其作为群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为众多业主而组建的微信群,是可以预见该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第10项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张某反复要求群主对恶意辱骂言论采取措施,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强调了“造成损害”是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容易理解。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在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那么群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明门律师认为,微信群主必须认识到其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并履行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是要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只要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例如群主可以按照“通知-移除”规则,在发现或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警告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不听劝阻,则进一步采取将侵权人移除出微信群或直接解散微信群的措施。这样,群主就可以免除责任了。
【不要轻易当群主,小心被告!】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0-06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社交媒体已然成为了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其中以微信群的应用最为普遍。微信群也确实为群成员的交流提供了莫大的便利,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快速发送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成员在群里畅所欲言,但也有口没遮拦的人,在群里对其他成员进行语言攻击,甚至进行恶意辱骂,这往往就会引发侵权纠纷。这时,群主要担责吗?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张某起诉微信群群主,要求群主承担侵权责任。在相关联的前案中,张某对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已经判决认定该业主构成名誉权侵权。于是张某基于同样的事实诉请群主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群主系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创建的微信群,其作为群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为众多业主而组建的微信群,是可以预见该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第10项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并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是对于张某反复要求群主对恶意辱骂言论采取措施,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强调了“造成损害”是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容易理解。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在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那么群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明门律师认为,微信群主必须认识到其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并履行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是要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只要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例如群主可以按照“通知-移除”规则,在发现或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警告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不听劝阻,则进一步采取将侵权人移除出微信群或直接解散微信群的措施。这样,群主就可以免除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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