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仲裁,应当入刑】
2021-10-12
       商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保密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和特点。具体而言,商事仲裁案件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且裁决结果“一裁终局”,仲裁过程及结果均严格限定于仲裁双方当事人,力求在快速解决商业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主体的信誉及商业秘密。且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仲裁过程和结果于第三人而言具有封闭性,若仲裁当事人利用商事仲裁程序的上述特点实施虚假仲裁行为侵害第三人利益,将如何监督呢?
       对于虚假诉讼,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对于实施虚假仲裁的行为,法律能治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第18条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恶意申请仲裁或者实施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然而,即便如此,生效仲裁裁决仍未被撤销,恶意实施虚假仲裁的当事人还是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鉴于此,有观点提出,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当事人实施虚假仲裁应以“虚假诉讼罪”论罪处罚,但是这一观点并无法律依据支持。仅有的依据为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属于虚假诉讼罪中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张明楷教授的分析,因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故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提起仲裁导致仲裁机构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并以该错误裁决为依据提出执行申请,属于在所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陈述了虚假的事实,应认定其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商事仲裁毕竟不属于民事诉讼,若仲裁当事人未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虚假仲裁行为本身并不能为虚假诉讼罪所规制。
       明门律师认为,虚假仲裁实质上是当事人恶意利用商事仲裁程序,挑战国家准司法机构权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事仲裁程序的公信力,阻碍其发展。司法解释虽对当事人依据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行为予以规制,亦赋予被侵害权益的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的权利,但当当事人将错误的生效仲裁用于核销呆坏账、在破产清算活动中改变债权债务比例、或于另案作为证据使用时,显然不能以虚假诉讼予以治罪。故设立“虚假仲裁罪”,对于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利用合法的仲裁程序获取仲裁文书,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虚假仲裁,应当入刑】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0-12
       商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保密性和高效性的优势和特点。具体而言,商事仲裁案件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且裁决结果“一裁终局”,仲裁过程及结果均严格限定于仲裁双方当事人,力求在快速解决商业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主体的信誉及商业秘密。且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仲裁过程和结果于第三人而言具有封闭性,若仲裁当事人利用商事仲裁程序的上述特点实施虚假仲裁行为侵害第三人利益,将如何监督呢?
       对于虚假诉讼,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对于实施虚假仲裁的行为,法律能治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第18条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恶意申请仲裁或者实施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然而,即便如此,生效仲裁裁决仍未被撤销,恶意实施虚假仲裁的当事人还是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鉴于此,有观点提出,虚假仲裁与虚假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当事人实施虚假仲裁应以“虚假诉讼罪”论罪处罚,但是这一观点并无法律依据支持。仅有的依据为相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第3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属于虚假诉讼罪中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张明楷教授的分析,因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执行程序,故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提起仲裁导致仲裁机构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并以该错误裁决为依据提出执行申请,属于在所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陈述了虚假的事实,应认定其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商事仲裁毕竟不属于民事诉讼,若仲裁当事人未予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虚假仲裁行为本身并不能为虚假诉讼罪所规制。
       明门律师认为,虚假仲裁实质上是当事人恶意利用商事仲裁程序,挑战国家准司法机构权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事仲裁程序的公信力,阻碍其发展。司法解释虽对当事人依据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行为予以规制,亦赋予被侵害权益的第三人申请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的权利,但当当事人将错误的生效仲裁用于核销呆坏账、在破产清算活动中改变债权债务比例、或于另案作为证据使用时,显然不能以虚假诉讼予以治罪。故设立“虚假仲裁罪”,对于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利用合法的仲裁程序获取仲裁文书,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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